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先生在长期的创作生涯中创造了一个大脑袋、圆鼻子、头上仅有三根头发的“三毛”形象,对此张乐平享有版权。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、广告、企业标记上广泛使用“三毛”形象。此外,被告还在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间,就34类商品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含有“三毛”漫画形象的商标申请。至案发时,已被核准31类。法院经过审理认定,被告未经许可在商业标记中使用“三毛”漫画形象,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——版权。随后国家商标局以“注册不当”撤销了被告在31类商品上注册的“三毛”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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